[31]]同前注[12],彭真书,第382页。
文章来源:《人权》2022年第2期 进入专题: 女性权利 生育政策 。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家庭培养下一代的作用,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发展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18] 结合上述既有研究成果和当下社会发展的新问题,三孩政策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对女性生育权、健康权、工作权和家庭领域平等权的保障。[5] 参见胡湛:《家庭建设与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载《妇女研究论丛》2021年第4期,第52页。[21]从微观来看,生育权的重要性更多体现在生育行为对个体带来独特生命观的实现,以及伴随其中的不利益[22]。[44]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女性权利具有综合性,既包括女性的一般权利,也包括国家基于其母亲身份给予的特别保护。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女性权利实现的前提性因素。应完善该类案件中的司法审查基准,强化司法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救济功能,畅通遭受就业歧视时的维权渠道,实现对女性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尤陈俊:《国家能力视角下的当代中国语言规划与语言立法——从文字改革运动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载《思想战线》2021年第1期。
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中文与法文同为联合国的工作语言,都是具有国际性地位的语言,我国的比较研究不宜偏向特定国别实践与学理,完全限于基本权利的视角,而忽视通用语言对国家建构的重要性。[10]李克勇:《法国保护法语的政策与立法》,载《法国研究》2006年第3期。这种观念不断强化了法语作为通用语言的地位。该法的适用范围尽管已经相当广泛,但仍然存在一定死角。
[14]尽管在第三共和时期,学术界开始关注保护地方语言的必要性,国家排挤和打压地方语言的政策也受到诟病,但法语已经在事实上成为通用语言,并完成其国家建构的历史使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在双语教育的规定中,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移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前。
一方面,尽管法语是事实上的官方语言,但毕竟缺少宪法明文,因此,需要将法语写入宪法来确立和稳固《法语使用法》的规范基础。[19]地方语言由此首次写入宪法,宪法中正式形成了法语作为官方语言(单数)和地方语言(复数)作为遗产的双重结构。从规范角度讲,双语教育模式也印证了前文的1+N解释方案。因此,在本文的宪法解释方案中,通用语言在国家公务或公共服务领域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规则在地域上必然是完整的,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均不得例外。
另一方面,恰逢法国为了配合1992年2月7日所签署的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而启动了修宪程序,但加入欧盟也造成了一种矛盾:法国需要不断走向国际化,但同时却必须承受国际化对民族国家及其语言的冲击。自清末立宪以降,无论资产阶级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抑或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语言问题在革命与立宪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4]我国自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开始规定语言条款,这一做法得到1954年以来四部宪法的延续和继承。[22]如何规定语言问题是考验新中国制宪者的一大难题。
因此,本部分从法国宪法出发分析通用语言对统一国家建构的重要价值。[39]黄行:《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法规的比较述评》,载《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23]《宪法》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第1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该《宪章》在通过当年向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开放签字,并于199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着重指出: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言语必须接近民众。早在清末时期,杨度和章太炎就开启了关于政体选择与语言功能的讨论,愈演愈烈直至新文化运动提倡新文学、反对文言文的社会革命。使用法语不仅是革命者的象征,更成为热爱共和国的表现。从内容上看,通用语言规定于《宪法》第19条的教育条款中,内容上极为简略,因此可解释的空间较大,语言自由则规定于第4条的民族关系条款中,并且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专门以少数民族为主体予以两次具体展开。如救国委员会成员巴雷尔(Bertrand Barère)所说:如果公民们不知道国语的存在,是对祖国的背叛,讲法语成为一种爱国行为,也是实现国家统一、走向共和的需要,在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里,应当使用统一的、代表自由的语言。
但随着通用语言普及工作的开展,以及国家教育资源的日益丰富,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所有公民学习通用语言的权利需求日益增加,因此,通用语言教育在少数民族地方的劣势地位已经得到补强,通用语言和地方语言的教育供给已经能够满足宪法关于语言自由和国家建构的双重需求。[29]这种思路重个人、轻集体,片面理解多元和一体的关系,实非客观的宪法解释,而且蕴含国家解构的政治危险。
该法由时任文化部部长杜蓬(Jacques Toubon)提案,因此又称为杜蓬法(La Loi Toubon),其中确立了三个主要目的:丰富法语的内容。我们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20] (三)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语言构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语言在近现代中国宪制进程中的预设功能,与法国大革命以后通过语言实现国家建构颇具相似性。为促进国家整合并推行中央政令,国王弗朗索瓦一世1539年9月28日颁布了旨在统一语言的首部法律即维莱哥特雷法令(l 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规定行政和司法文书必须以法语书写。
[18]尽管如此,法国亦不能完全无视地方语言保护的需求,不能脱离欧洲整体的政治法律环境。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旧制度前期,法国缺少统一的语言,各地方大都有自己的方言且多属不同语系,在书写和发音上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假定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整体性需要通用语言来实现国家的政治构成。
比如,地方语言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应当对语言自由承担何种义务?未来的备案审查实践中,此种问题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展开。二是偏重国家建构和推行通用语言,比如法国。
[10] 1789年大革命不仅是政体革命,也是社会革命,更是语言革命。关键词: 中华民族共同体。
虽然地方语言可以取得与通用语言平行的地位,但在审查实践中,绝不允许其取代通用语言,这是国家建构的必然要求。[45]该条规定:法兰西为一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在此过程中,语言是基础性问题。[51] 总体而言,宪法委员会在三个时期的立场是一贯的,即维护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这是因为法语始终被视为维系国族认同的基础。如学者所说,事实上,基于比较法视野,从语言权利角度解析《宪法》语言条款,固然是重要的研究进路。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第13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总体来看,宪法委员会基于法国宪法传统维护法语在官方和公共场合的独占地位,并且视通用语言为国家单一性、公民平等性和人民一体性的必然要求。我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成绩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
[28]陈志平:《国际法视野下少数人语言权利保护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2]书同文的说法最早出现于《礼记中庸》第二十八章,即: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
[15]参见La loi n°75-1349 du 31 décembre 1975 relative 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16]Article 1er de la loi constitutionnelle n°92-554 du 25 juin 1992. [17]La loi n°94-665 du 4 août 1994 relative 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18]最有代表性的是原总统萨尔科奇,不仅明确表示反对批准《宪章》,而且在内阁中建立广受争议的移民、整合、国家认同和共同发展部。宪法委员会认为,《宪章》旨在承认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使用地方语言的权利,而根据法国宪法第2条第1款,在公共生活特别是在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必须只能使用法语,如果允许使用地方语言则会构成违宪。